□本報記者蔣皓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三個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配套辦法。12月5日,最高檢控告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對三個辦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瞭解讀。
  公正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
  問:為什麼要制定三個辦法?
  答:從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實際看,目前還存在以下比較突出的問題:
  控告申訴導入法律程序機制尚不健全。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與普通信訪以及其他政法機關管轄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界限不清、標準不明;內外部銜接配合機制不完善,推諉扯皮、“踢皮球”問題時有發生。
  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的補正機制缺位。因執法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等導致的司法瑕疵問題還比較突出,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辦理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往往要求對司法瑕疵給個說法。但因缺乏明確的處理規定,如何妥善補正司法瑕疵成為長期困擾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一個突出問題,成為“案結事不了”的一個重要原因。
  訴訟終結案件出口不暢問題突出。主要表現為檢察機關終結案件範圍不明確、備案審查定位不明確以及終結案件移交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制定下發三個辦法,對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訴等訴訟權利,依法及時公正解決人民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三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實施辦法對訴訪分離標準和要求、檢察機關受理範圍和條件、控告申訴導入相應法律程序的具體情形、對其他司法機關管轄和共同管轄事項的處理以及導入機制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處理辦法首次對檢察機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法律程序、法律文書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對發現途徑、答覆息訴、源頭治理、責任追究以及發現其他政法機關司法瑕疵的處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終結辦法對依法終結的涵義、終結案件的範圍、終結決定的責任主體、案件終結的標準和條件、案件終結的路徑、終結決定的效力、案件終結後的退出、終結決定的備案以及案件終結後當事人權利的救濟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嚴格區別執法錯誤司法瑕疵
  問:貫徹執行三個辦法應註意哪些問題?
  答:加快構建綜合性受理平臺。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暢通和拓寬群眾訴求表達渠道,以信息技術為支撐,加快構建網上信訪、視頻接訪工作機制,整合來信、來訪、電話、網絡、視頻等訴求表達渠道,積極穩妥推進集控告、舉報、申訴、投訴、咨詢、查詢於一體的綜合性受理平臺建設,做到有訴必理、有案必立。
  堅持訴訪分離原則。要嚴格按照檢察機關依法管轄的涉檢和訴訟監督類事項,做好控告申訴的受理工作。需要強調的是,要依法規範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能人為提高受理門檻,該受理的必須受理,依法保障當事人的控告申訴權利。
  準確界定執法錯誤和司法瑕疵。司法瑕疵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啟動複查程序和監督程序條件的情形。因此,要準確把握司法瑕疵與執法錯誤之間的界限,既不能不當擴大司法瑕疵範圍,使執法錯誤被“降格”為司法瑕疵,也不能不當擴大執法錯誤的範圍,使司法瑕疵被“升格”為執法錯誤。對於執法錯誤,要依法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發現的檢察環節司法瑕疵,要根據訴訟階段及司法瑕疵具體情況,妥善予以補正,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
  嚴格把握訴訟終結標準和條件。各省級檢察院要切實負起審查終結的主體責任,對屬於檢察機關終結的案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依法審慎開展訴訟終結工作,確保案件終結質量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本報北京12月5日訊
  (原標題:禁止將執法錯誤降格為司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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