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2014年11月20日完成台本
  ——呼格案:十八年後的再審!
  導視:
  今天上午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啟動呼格吉勒圖案再審程序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發言人 李生晨:
  我們合議庭審查認為,該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
  解說:
  一個已經過去18年的案件,一個疑似真凶已經出現9年的案件,讓我們等待再審結果,讓我們等待真相。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發言人 李生晨:
  經過審理,如果認定該案確有錯誤,我們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堅決依法予以糾正。
  解說:
  對當事人負責、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
  《新聞1+1》今日關註“呼格案:十八年後的再審!”
  主持人 張羽:
  晚上好,歡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我們首先來看一張新聞圖片,我們看圖片上一位62歲的母親掩面而泣,她手裡拿著是一張再審決定書。就在18年前,他的兒子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判定是一起強姦殺人案的凶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18年後的今天,認定原審定罪量刑,事實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啟動了再審程序。今天這張新聞圖片是引發了無數人的關註,它讓人心酸,心痛,因為這張圖片撥動的是司法公正敏感的神經。
  解說:
  照片中的他,一頭黑髮,面帶微笑,這是呼格吉勒圖18年前的照片,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他死刑。同年6月5日,內蒙古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核准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母親 尚愛雲:
  唯一的思念就是那張照片,想兒子的時候拿出來看一看,十七歲的時候照的。
  解說:
  已經62歲的母親尚愛雲,今天得到了她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個通知,上午8點半,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暴巴圖帶領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將呼格吉勒圖再審案件決定書送到了尚愛雲的家中。儘管兩位老人昨天就已經得到了消息,但是眼見為實,今天看到這份僅有兩頁,500多姿的再審決定書,老兩口還是難以抑制自己的情緒,為了這個結果,他們已經奔走了近十年。
  今天,老兩口也在第一時間將收到再審決定書的消息,發佈在自己的微博上,就在尚愛雲發出微博的同時,距離兩位老人3公裡外的內蒙古高院,也舉行了一場關於再審呼格案的新聞發佈會。而在今天上午幾乎所有的輿論也都在關註著呼格吉勒圖再審的消息。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李生晨:
  高院作出再審決定,主要是根據呼格吉勒圖父母的申訴,我們合議庭審查認為,該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2條2項規定,即發現原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關於再審立案後的工作,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再審案件的有關規定,高院將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
  解說:
  這場發佈會,雖然僅持續了十幾分鐘,卻聚集了多家媒體,對當事人負責,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這也是內蒙古高院重新審理案件的態度。
  李生晨:
  經過審理,如果認定該案確有錯,我們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堅決依法予以糾正。
  解說:
  呼格案是否是冤案,我們還需要等待內蒙古高院的再審結果。
  主持人:
  我們再來疏理一下呼格案的進展,我們回顧到1996年4月9日,當時是發生了一起強姦殺人案。那麼18歲的呼格吉勒圖在報案之後被認定為凶手,併在62天之後被執行了死刑。8年之後,2005年,當時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的凶手趙志紅落網了,他交代強姦案殺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的“4.9女屍案”,而且當時的證據也指向是趙志紅作案。一年之後,內蒙古的司法機構組織專門調查組來複核此案,但此後這個案件不了了之。直到再過8年之後,2014年,這個案子引發了媒體的廣泛關註,今天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表示呼格吉勒圖一案進入到再審程序。
  那我們看從上次審判到再審,這是一個漫長艱難的過程,那麼這次進入再審會有哪些關鍵點呢?我們有請一位專業人士進行解讀。那麼下麵我們連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的主任田文昌,田主任您好。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田文昌:
  您好!
  主持人:
  這個案子已經過去18年了,我們看到當時認定的凶手已經被執行了死刑,那麼今天啟動再審程序,這再審是審什麼呢?
  田文昌:
  再審程序,根據不同案件可能審理的內容有所不同,像這個案件,呼格案來講,他的當事人已經不在了,已經死了,那麼再審我想主要是兩個內容,一個內容是所謂的真凶再現,趙志紅是不是真凶,對他的交代的殺人的事實加以審查。
  另外一方面就是對呼格案本身的證據重新進行審查,進行過濾,能夠從法定的角度來看,這些證據能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不能達到,那麼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對本案加以糾正。
  主持人:
  我們看到發佈會上還提到,將在法定的時間內來完成審理,並用書面的形式來審理,那麼這個所謂的法定時間,大概是一個什麼樣的時間段?
  田文昌:
  這個刑法有一個規定,就是再審案件從提起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審畢,如果特殊情況最多能延長三個月到六個月。
  主持人:
  發佈會上還有一個特別關註,因為案件已經過去很久了,所以複查難度很大,證據也很難收集。這樣怎麼才能保證再審的正確性,會不會遵從疑罪從無這樣的原則呢?
  田文昌: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其實在此之前也出現過幾個類似的案件,那麼像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我認為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既重要,又有一定的難度,難度就在於人們的觀念上的理解,特別是司法人的觀念。其實很簡單,疑罪從無就是當你對這個罪產生懷疑,不能產生無罪的合理懷疑的時候,就應當做出無罪的認定。那麼在這個案子當中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所謂的真凶,是不是真凶,如果他一定是真凶,當然要排除。如果他可能是真凶,就存在著呼格案疑罪的問題,一方面只要趙志紅可能是真凶,另一方面只要呼格案有證據不足的問題,可能不是真凶。那麼只要存在這兩種可能性,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就應當對本案加以糾正,而並不意味著一定要排除呼格不是殺人犯,並不是一這樣一種原則,只有這樣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才能夠有利於糾正冤假錯案。
  主持人:
  也就是說沒有確鑿的證據、充要的證據來證明呼格是殺人犯,按理說就要排除他是殺人犯?
  田文昌:
  對,同時也不要求以非常確鑿的證據證明趙志紅就是殺人犯,因為趙志紅存在殺人的可能性,而呼格存在不是殺人犯的可能性,就符合疑罪從無的原則。
  主持人:
  我們看到這個案子再審是經歷了漫長的過程,但是當時審判的時間是很短,從開始的刑拘到批捕,到起訴,到一審、二審,到最後執行死刑只有62天的時間,那麼漫長的申訴和要求再審的過程,除了呼格父母的堅持之外,還有一些媒體人和司法人士的加入,可以說他們的努力使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環。
  解說:
  今天上午,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生晨說,內蒙古高院做出再審決定,主要是根據呼格吉勒圖近親屬的申訴。而事實上為了這個結果,多年奔走呼籲的並不僅僅是呼格的父母。
  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計者 湯計:
  我得到這個消息以後太激動了,因為這九年,咱們做記者就是這樣,最後跟當事人成了一體了。今天早晨我也是早早去他們家,就迎接這個事兒。他們兩口子哭,我也就是控制不了,就是一種喜極而泣,樂了也哭,大概就是這個樣子吧。
  解說:
  湯計,新華社記者,將呼格案多次向上級部門反映。
  湯計:
  逮著強姦殺人犯趙志紅,他交代出毛紡大院這起殺人案,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聽鄰居說,公安局又去勘察現場去了,他們找到我們新華社,我當時跟一個年輕記者,我們倆瞭解這個事,一直追蹤,一直在向中央反映。
  解說:
  2005年,可以說呼格案出現了重大的轉機,因為新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出現,並交代了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的殺人案。
  湯計:
  這九年真是很煎熬,但是我這個人就是挺有股勁,總覺得就應該堅持下去,頂一頂,說不定就有一個結果,總有人在後頭支持我這麼做,也是我堅持下來的一個信念。
  解說:
  回頭看,從2005年疑似真凶出現,一直到今天內蒙古高院宣佈呼格案件再審程序,時間已經過去了九年。而在推動呼格案再審的過程中,還有一位記者,過去九年,他陸續發表多篇調查報道,每年都要和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見面。
  《法制晚報》記者 朱順忠:
  曾經一度,這對老夫婦他們生病,對這個案子有點消極,我就和李三仁、尚愛雲老夫婦,堅持給他們做工作和鼓勵,到北京以後,就直接住到我家裡邊,我都是以父母相稱,一年來兩次,已經20次了,將近十年來,非常辛酸的一段經歷。
  解說:
  除了兩位記者,多年來為呼格案重申做出努力的,還有赫峰,時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公安分局局長,是當年趙志紅案件的主要偵辦人。赫峰曾調閱過呼格案的案卷,並認為該案存在疑點。
  湯計:
  他們給我提供了很多真實的東西,趙志紅當年供述這個案子,警察發現以後,就怕他渠道不暢,沒有像新華社這樣一個通道,就把筆錄複印後給了我,背後一大批,公檢法的優秀幹警給了我很大支持。
  主持人:
  我們看到如果沒有這些人的堅持和努力,不可能有今天的啟動再審。再回顧這個案件過程,我們特別註意到一個關鍵點,就是2005年當時疑似真凶趙志紅的出現,當時證據已經指向了趙志紅,但為什麼這個轉機沒有被抓住,而在九年之後才再次啟動了再審程序呢?我們接下來連線田主任,田主任當時本來有一個轉機,可以啟動再審,為什麼經過覆核之後,卻遲遲拖到九年之後才啟動了再審程序呢?您分析什麼原因呢?
  田文昌:
  應當說在現實當中,對再審案件的啟動難度一直是比較大的,從法律規定來講比較清楚,那麼在此案件的啟動有三個基本途徑。一個是當事人的申訴,一個是法院的主動提起,另一個檢察機關的抗訴。但是由於再審機制的提起,涉及到司法機關自身的問題,還有其它一系列的因素,所以提起再審是很困難的問題。
  剛纔談到了,有很多人的良知,包括很多司法人員、很多媒體、很多旁觀者的良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從機制設計的角度來講,良知非常重要,但是機制更加重要,只有一個非常有效的機制,才能夠真正地推進再審案件的順利的提起。
  我認為除了三個正常的法律上本身的規定機制之外,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外部的監督。現在我們的司法缺乏透明度,缺乏外部的監督,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缺陷。那麼隨著這起案件和一系列類似案件的提起,我想應該給我們提出一個更重要的提示,在註意糾正冤假錯案的過程當中,應當一方面加強司法機關的自身的機制設計;另一方面應當增加司法審判活動的透明度,在此基礎上,加強外部監督的這樣的一個設計。我想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有效推進再審案件的提起。
  主持人:
  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在自我糾錯的過程當中,他們本身沒有動力,如果外部再沒有壓力的話,可能更多的還是內部的阻力,這樣就很難產生自我糾錯這樣的一個主動的機制了,是這樣嗎?
  田文昌:
  對,是有這些問題的。而且還有很重要的一個源頭的東西,我們看到我們疏理一系列的冤假錯案的,其中最重要的的一個根源就是刑訊逼供。那麼刑訊逼供的問題,現在我們已經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要對它進行遏制,但是這些措施仍然不夠。到今天為止,刑訊逼供的問題沒有得到非常有效的遏制。這個問題不僅過去形成了冤假錯案,那麼現在和將來還仍然會形成新的冤假錯案這樣一個根源。所以這個問題也是新的警示,再一次地警示我們一定要重視對刑訊逼供的遏制問題。
  主持人:
  我們看呼格案之所以能夠啟動再審,一方面是相關人士堅持不懈的努力,其中還有一點點很關鍵的運氣成份,那就是2005年,一次真凶趙志紅的出現,我們在疏理近些年一些案件的重申、再審的過程當中,我們發現運氣這點真的不可忽視,但是糾錯真的不能只靠運氣。
  解說:
  有的新的犯罪嫌疑人出現,之前的案件才有機會得以重申,呼格吉勒圖並不是第一例,北京大學法學院陳永生教授,曾經分析了20起典型重申案件,結果發現:“20起案件都是因極其偶然的因素而得到糾正,其中17起是因為發現真凶,另外3起則是以被害人重新出現。”在這篇名為“我國刑事誤判問題透視的論文中,涉及的都是2005年左右重申的案件,在報告中陳永生教授總結了誤判的原則,主要為刑訊逼供、主觀臆斷、違法取證,對辯護律師合理意見置之不理等。文章指出公檢法機關過渡重視相互配合,而輕視相互制約,是導致誤判的體制根源。
  田偉冬:
  他們在給你講的話,他們就在給你講,是不是這樣殺的,你坐在哪個位置,用的是什麼工具,你如果不依照他說的話,那就是拳打腳踢就來了。
  解說:
  田偉冬,浙江蕭山五青年冤案主角之一,被判處死緩,在服刑16年後,真凶出現,他們的案件才得以重申。
  聲音來源 張高平:
  我笑,張輝流淚了,這麼多年,我知道就有這麼一天的。
  解說:
  張高平案同樣等了十年,同樣等到了真凶的出現,才等到了無罪判決書。糾錯機製為何如此難以啟動,面對一個個疑案,司法還應該做些什麼樣的努力?
  2013年8月13日新聞:
  中央政法委今日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準、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做了重申性的規定。
  2013年11月22日 新聞: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意見要求要徹底摒棄有罪推定,寧錯勿漏的錯誤執法觀。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孫軍工:
  那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呢,從今年的1月1號開始,四級法院的裁判文書都要傳送到這個中國裁判文書網上。
  解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曾提出,要堅決依法糾正冤錯案,出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而主管刑事工作的最高院副院長沈德詠也說過這樣的話,“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將冤假錯案堵在司法審判的大門之外,給黨、給人民、給憲法和法律一個交代。”而一個月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全面推動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則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我們希望這兩個機制能儘快建立。
  主持人:
  那麼疏理近幾年這些著名的糾錯案件,無論是趙作海案,還是佘祥林案,我們看其中有太多的偶然成份,或者是真凶漏網,或者是已禁的被害人突然神奇地歸來,這讓這些人做過了由死到生這樣的一個過山車。公正的實現不能靠運氣的成份,那麼如何能加強這樣的一個糾錯機制呢?我們繼續來連線田主任。田主任,剛纔您講到了,案件審判之後真正的申訴過程是非常艱難的,那麼您作為一個職業律師經常接到這樣的案件嗎?您會接這樣的申訴案件嗎?
  田文昌:
  等待真凶再現或者是被害人再審這樣的機會來糾錯,實際上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情,在現實當中究竟有多少件案件能夠有這樣的運氣,所以這也是遇到一個糾錯機制的加強問題,剛纔沈德詠院長談到一句話,非常重要,寧可錯放,不可錯判,但是我們過去一直強調一個原則“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實際上我認為這句話是一個邏輯的悖論,在冤枉和放過發生衝突的時候,怎麼辦?是疑罪從有,還是疑罪從無,就是考量我們司法原則和司法理念的一個很重要的一個標誌性的問題。
  那麼為瞭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觀念上要有一個大的轉變,現在我們的司法活動當中,可以說疑罪從有,有罪推定的觀念還是比較根深蒂固的。那麼除了觀念之外,重要的就是機制的設計,我是作為律師的,我非常有體會,律師現在最不願意接的就是申訴案件,為什麼?很簡單,申訴案件立案難,它案子立都立不上,為什麼?剛纔談到了一系列原因,怎麼解決?我認為現在除了在機制設置上加強力度,做一些新的設立之外,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認為鑒於目前這些年積壓的冤假錯案數量比較多,甚至可以考慮,某種意義上可以考慮能不能再設立一個專門的糾錯機構,集中地來研究這些冤假錯案的問題。那麼和司法機構結合起來,有系統地糾正一些冤假錯案,這樣的話對於解放人民的思想,對於增加社會的穩定性和創造社會和諧的氣氛,無疑是有重要意義的。
  特別重要的一點,我們還應當看到,糾正冤假錯案重要,防止產生新的冤假錯案更重要。我認為這個案件所提起的警示,不僅僅是我們應當如何建立完善糾錯機制,更重要的是我們在今後的司法活動當中,能不能想盡一切辦法,竭盡一切努力來防止產生新的冤假錯案,特別是剛纔談到對刑訊逼供堅決遏制,必須要痛下決心,否則我們司法的公平性,我們冤假錯案數量的減少,是很難能夠奏效的。
  主持人:
  最後請您簡單回答一個問題,具體到您的本職工作的話,要加強外務監督的權利和壓力的話,對於律師,您希望更多的是賦於什麼樣的權利?
  田文昌:
  律師現在處於一種被邊緣化的境地,律師的作用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當中發揮的空間是比較有限的。
  主持人:
  應該是更多加強律師的權利和空間。好,謝謝田主任。那麼我們今天討論呼格案的再起重申,我們可以說不能指望著是運氣帶來的又一次糾偏,更重要的是機制的建立,讓正義不再遲到,更不能缺席。
  好感謝您收看今天的《新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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